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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禁止供應菸品給未滿十八歲青少年 列印
      資料更新時間:112-03-17 15:11 承辦單位:湖內區衛生所

          為保護青少年免於菸品誘惑成為新吸菸人口,菸害防制法除規定未滿 十八歲者不得吸菸,父母或監護人員應禁止未滿十八歲者吸菸,亦規 定任何人均不得強迫孕婦、引誘或以其他方式使孕婦吸菸。

           未滿十八 歲而吸菸者,可依法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之罰鍰。商家禁止供應 菸品予未滿十八歲青少年,禁菸場所未依規定設置禁菸標示或提供菸 品,可依法處新台幣壹萬元至伍萬元以下之罰鍰。

           戒菸及早!生命美好!戒菸專線:0800-63-63-63

    高雄市湖內區衛生所 關心您

    類別:本所衛教宣導
    關鍵字:戒菸
    上版日期:107-07-0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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