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保障病人知道病情權利。 2.病人自己掌握醫療決定權,減輕家人醫療決策壓力,避免家人因傳統孝道壓 力揹負親友責難。 3.即使病人意識不清無法表達,仍依照所簽署預立醫療決定執行,保障善終權 益。 4.拒絕無效醫療,減少無謂痛苦,減輕家人負擔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