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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病人自主權利法 列印
      資料更新時間:113-05-08 10:05 承辦單位:湖內區衛生所

    1.保障病人知道病情權利。
    2.病人自己掌握醫療決定權,減輕家人醫療決策壓力,避免家人因傳統孝道壓
    力揹負親友責難。
    3.即使病人意識不清無法表達,仍依照所簽署預立醫療決定執行,保障善終權
    益。
    4.拒絕無效醫療,減少無謂痛苦,減輕家人負擔。

    類別:醫政業務
    上版日期:113-05-0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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