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病人自主權利法》
全亞洲第一部完整保障病人自主權利之專法
所有生命都有其獨一無二的價值,而每個人的價值觀更需要受尊重且被保障,《病人自主權利法》就是基於這樣的基本人權應運而生。這是首部以病人為主體的法案,法案中明確保障每個人的知情,決策與選擇權,同時確保病人善終意願在意識昏迷、無法清楚表達時,他的自主意願都能獲得法律的保障與貫徹。
病人可事先透過「預立醫療決定」(Advance directive,AD)決定拒絕醫療的部分,一旦自身面臨以下特定五款臨床狀態
末期病人
不可逆轉昏迷
永久植物人
極重度失智
其他經政府公告之疾病
可決定是否要以「醫療介入」的方式繼續延長生命、亦或選擇善終並獲得緩和醫療照顧的權利。
具完全行為能力之病人,可在本市10家醫院、2家診所執行「預立醫療照護諮商」(Advance care planning,ACP)
由病人、家屬、醫療團隊三方在「預立醫療照護諮商」過程中,瞭解病人真實願望,商討特定臨床條件下,接受或拒絕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之選項,簽署「預立醫療決定」。當家屬面對病人離世時期望減輕其茫然與不知所措,並尊重病人醫療自主意願,保障其尊嚴與善終權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