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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《病人自主權利法》 列印
      資料更新時間:113-11-06 10:09 承辦單位:湖內區衛生所

    👉《病人自主權利法》🧑‍⚕️

    全亞洲第一部完整保障病人自主權利之專法🫶

    👩‍❤️‍👨所有生命都有其獨一無二的價值,而每個人的價值觀更需要受尊重且被保障,《病人自主權利法》就是基於這樣的基本人權應運而生。這是首部以病人為主體的法案,法案中明確保障每個人的知情,決策與選擇權,同時確保病人善終意願在意識昏迷、無法清楚表達時,他的自主意願都能獲得法律的保障與貫徹。

    📜病人可事先透過「預立醫療決定」(Advance directive,AD)決定拒絕醫療的部分,一旦自身面臨以下特定五款臨床狀態

    1️⃣末期病人

    2️⃣不可逆轉昏迷

    3️⃣永久植物人

    4️⃣極重度失智

    5️⃣其他經政府公告之疾病

    可決定是否要以「醫療介入」的方式繼續延長生命、亦或選擇善終並獲得緩和醫療照顧的權利。

    🍀具完全行為能力之病人,可在本市10家醫院、2家診所執行「預立醫療照護諮商」(Advance care planning,ACP)

    🍀由病人、家屬、醫療團隊三方在「預立醫療照護諮商」過程中,瞭解病人真實願望,商討特定臨床條件下,接受或拒絕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之選項,簽署「預立醫療決定」。當家屬面對病人離世時期望減輕其茫然與不知所措,並尊重病人醫療自主意願,保障其尊嚴與善終權益。

    類別:醫政業務
    上版日期:113-11-0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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